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雅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蘇雅惠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1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假釋後因本院另案判決確定而更定其刑,執行期滿日為111年8月3日,並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322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開本院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