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職務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3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信達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間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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