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寶元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補充為:「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之記載;另第10行:「接受戒酒教育1次(共4小時)」應更正為:「接受戒酒教育2次(共4小時)」之記載;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101年1月31日000000000號函」應更正為:「101年1月31日00000000000號函」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如前述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無視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欠缺法紀觀念,復衡酌被告自稱國中肄業與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821號被告甲○○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水利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緣甲○○前因對前妻 鄭惠文 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以100年度家護字第22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在案,判令其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接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戒酒教育團體輔導(完成12次,每一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詎其竟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僅於101年3月20日、101年4月10日前往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之慈惠醫院,接受戒酒教育1次(共4小時),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1年11月8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號、101年1月31日000000000號函、家庭暴力加害人心理輔導/認知教育輔導/戒酒教育/其他治療與輔導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22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各1份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末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前科記錄,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檢察官李佳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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