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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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208號聲請人( 張瑋仁 即債務人)1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一:
┌───────────────────────────┐│㈠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㈡所陳報有擔保權之債權(台北富邦銀行房屋貸款),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㈢聲請人前配偶 謝依霖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預納郵費新臺幣4,2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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