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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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瓶重壹點玖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得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只(含袋重零點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瓶重一點九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前揭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含袋重零點二公克),經送驗之結果,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又扣案之前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六一三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及扣押物品清單二份附卷可稽。上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只,因與其上所附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難以析離,亦應全部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與上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