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