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0號債權人 陳琮勝 債務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債務人賴皇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利息部分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請求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計息,但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欄內為空白無記載,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而未補正,利息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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