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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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4年度執聲字第122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世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但書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業經本院審核前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編號1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復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欄內簽名捺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為憑,故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玉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5.26│103.6.5某時許│103.5.21上午11時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892號│字第292、310號│字第292、310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日期│103.11.14│103.11.20│103.11.20│├───┼────┼──────────┼──────────┼──────────┤││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緝字第15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12.15│103.12.8│103.12.8│││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8號│第3號│第3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5.25深夜至103.5.│103.10.20下午4時許│││26凌晨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4號│字第52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9號│103年度簡字第105號││├────┼──────────┼──────────┤││判決日期│103.11.26│103.12.24│├───┼────┼──────────┼──────────┤││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9號│103年度簡字第105號││判決├────┼──────────┼──────────┤││判決│103.12.23│104.3.5│││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4號│第6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