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92號債權人屏東縣霧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巴意香 債務人 孔秀花 債務人 巴成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陸仟零叁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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