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東暵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內政部營建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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