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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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與丙○○間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一)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二)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貳拾肆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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