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二0號
聲請人一拍吉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肆仟貳佰元│0000000││││行│行│││││└──┴─────────┴─────────┴───────────┴─────────┴────────┴──┘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