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已逾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劍毅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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