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0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鴻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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