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英宗 債務人 鄧漪 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109年7月14日㈡111年1月26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3,900,000元㈡1,3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39年7月12日㈡141年1月2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授信債務。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權)之費用及墊付之保險費。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呂英宗、 鄧漪雲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鄧漪雲邀同呂英宗為連帶保證人於㈠109年7月21日㈡111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㈠3,000,000元㈡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14年7月21日㈡116年1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112年10月21日㈡112年10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4,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烏日區溪尾北355683.33全部2臺中烏日區溪尾北356206.99全部3臺中烏日區溪尾北358602.53全部4臺中烏日區溪尾北3591121.1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