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王嘉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空白)罪名恐嚇取財未遂妨害秩序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4日111年9月27日112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66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簡字第8、20號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原簡字第8、20號11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30日112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84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