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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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5樓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866號),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下: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處罰金伍仟元」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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