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25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 陳旻桓 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6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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