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台灣農業生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煌 相對人永興全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茂捷冷凍食品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日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即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永興全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茂捷冷凍食品有限公
司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以下同)276萬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有效期間自106年3月29日起至116年3月29日止,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借款債務(包括因簽訂放款借據、或(及)其他授信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及相關墊款)、票據債務及保證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契約項下所擔保各個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各個債務項下所約定之手續費與擔保物保險費與其他各項應附費用或款項,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經登記在案。
㈡嗣因相對人永興全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茂捷冷凍食品
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支230萬元,並開立本票一紙為據,兩造並約定相對人所借支之預付款由嗣後聲請人委託相對人毛豆加工之報酬中優先抵扣至全數清償為止,最遲須於106年10月31日止應履約及抵扣完畢,並約定相對人於上開履約期限屆滿時,應將未抵扣完畢之預付款向聲請人全部清償。詎相對人於上開履約期限屆至後,未將未抵扣完畢之預付款全部清償,依契約所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協議書、本票、債務清償催告函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永興全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茂捷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8年10月9日具狀略示以:就購買系爭標的而未與清償之借款餘額應為1,335,979元,而非聲請人所稱之230萬元,惟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0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71號│├──┬───────┬──┬──┬─────────┬──────┤│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001│冷凍毛豆包裝機│台│1│屏東縣○○鄉○○路│106年1月出││││││231號│廠,上鶴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規格:GP48│││││││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