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抗告而聲請訴救暨選任訴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8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27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再抗告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至另案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本件無拘束力,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李瑜娟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