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76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十七點八八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二十三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十三樓之十五,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十九點二公克(實際淨重十七點八八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七公克,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大麻一包(淨重十七點八八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七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