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正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3001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堂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聲請人即被告陳正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由本院發佈通緝,並於民國97年5月31日始為警緝獲到案,由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經警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等情,業據調取本院96年訴字第3001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茲因本院就該案已於97年6月11日審理完畢,並訂於97年6月30日宣判,亦有前開卷宗可為憑參,故本院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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