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97年3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於98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5月、7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2月15日、2月15日、3月15日確定(96年度臺上字第5722號判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96年度訴字第1813號判決),上開各罪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減刑(就96年度訴字第1813號判決各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號裁定),受刑人於97年3月14日入監服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97年度審訴字第577號判決),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4月23日。有法務部98年7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57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