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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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壹陸公克、零點壹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先後於民國97年9月24日、97年12月19日查扣之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6216公克、0.166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4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6月11日執行完畢而釋放,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顆粒2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各為0.8、0.18公克,分別取樣0.0236、0.014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各為0.6216公克、0.166公克之事實,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4月1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622號鑑定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7日出具之編號CH/2008/A011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存卷為憑,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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