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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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直徑9.0±0.5㎜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所移送扣案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直徑9.0±0.5㎜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3顆(其中1顆業經試射,已非違禁物),經送鑑定後,均認具殺傷力,係屬槍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於民國97年4月22日凌晨3時許,因民眾 湯捷 於其所服務之天祥加油站(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辦公室旁之樓梯間內,拾獲槍枝1枝及子彈3顆,經送請鑑定結果,認該手槍1把係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扣案之3顆子彈,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卷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月30日刑鑑字第0970065928號槍彈鑑定書可資參照。嗣因查無涉嫌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他字第4054號簽結在案,亦有該署簽呈1份附卷足憑,則扣案之上開槍彈,除業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部分已因擊發後僅剩彈殼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非可供槍枝使用具殺傷力之子彈,非屬違禁物,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上述扣案之槍枝及子彈,核屬違禁物,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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