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0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通常審判程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