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蘇仁英 被告 蘇仁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原案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7號,改分案號: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魏志修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品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