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乙○○誣告案件,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為無不合,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形式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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