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
之1號7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80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甲○因被告乙○○涉犯背信罪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該案因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居所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被告之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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