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邑杰選任辯護人楊俊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邑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