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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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聲請人 吳志誠
吳昱嫻 兼上二人代理人 吳麗蓉 相對人 詹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權利範圍1/2,其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620,2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雅琪附表:
編號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1地號土地1,100元1,5111/2831,050元221-1地號土地10,600元128678,400元349地號土地10,600元2,95715,672,100元449-1地號土地1,100元629345,950元549-2地號土地10,600元45238,500元649-3地號土地10,600元7904,187,000元749-4地號土地10,600元1,95210,345,600元合計31,620,20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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