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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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與被告 黃仕翰 律師(即 王慶源 之遺產管理人)間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4,779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914 號裁定(113.08.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87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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