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陳香琴 被告吉登租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欣穎 被告 呂德倫
周宜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1,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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