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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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34號原告 黃譯嫻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被告 陳賜華 被告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樹林區及新竹縣竹北市,原告主張共同侵權行為地則係在新竹地區某汽車旅館(詳原告104年10月27日陳報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趙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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