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01號),爰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至第10行之「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彰化地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7年4月20日執行完畢。」一段,補充為「再因犯竊盜罪,經彰化地院以95年度斗簡字第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彰化地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罪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頒布施行,而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並與上開竊盜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7年4月2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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