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救字第45號
聲請人甲○○即 孫正吉 之.
乙○○(同上)丙○○(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