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 鄭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茗富 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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