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7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4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政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嗣上揭2罪刑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見該等處所樓下大門未上鎖,遂侵入各該公寓內屬於住宅一部分之樓梯間及走廊通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物品,得手後,隨即將竊得之物品放入手提大型環保袋內,並騎乘上開重型機車離去,俟將所竊之物持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以每雙新臺幣300元之價格自行販售,所得款項均花用殆盡。嗣經如附表編號1至10、13至27所示之 蔡雪香 等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如附表所示犯罪地點之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蔡政忠涉有如附表所載之竊盜犯行,警方進而於104年1月13日23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蔡政忠,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手提大型環保袋1個。
二、案經 黃祖亮 、 蕭惠鑫 、 呂楷陽 、 李冠勳 、 梁子祈 、 吳宜珊 、 陳心瑜 、 蔡如陵 、 何盈慧 、 陳哲民 、 陳法志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明定:「簡式審判程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皆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對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忠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雪香、 洪振洋 、 呂柏諺 、 蘇重光 、 鄭智仁 、 林品豪 、 楊翔宇 、 林詠絮 、 林久弘 、 陳彥池 、 陳致安 、 曾宇婷 、 高宜禎 、 黃柏文 、 黃朝弼 、 李晧瑋 及證人即告訴人黃祖亮、蕭惠鑫、呂楷陽、李冠勳、梁子祈、吳宜珊、陳心瑜、蔡如陵、何盈慧、陳哲民、陳法志於警詢所證情節相符,並有蔡政忠涉嫌竊盜案犯罪時、地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犯罪嫌疑人蔡政忠所稱銷贓位置圖各1份,暨失竊物照片3幀、監視器翻拍照片50幀、查獲、現場照片16幀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1個得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甚值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關於附表編號1至6竊盜時間及附表編號20、24被害人姓名
部分,查:⑴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部分,係於103年11月23日8時至13時間之某時許,至臺中市○○區○○○道○段○巷○○弄○○號行竊乙節,有卷附證人即被害人呂柏諺、鄭智仁之警詢筆錄(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被害人最後見到鞋子之時間迄最早發現鞋子遭竊之時間)可考(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背面、第19頁);⑵關於附表編號20、24被害人姓名部分,分別為「高宜禎」及「李晧瑋」,有證人即被害人高宜禎、李晧瑋之警詢筆錄存卷足佐(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2頁至第43頁、第50頁至第51頁),是起訴書附表編號1記載「23時30分許」、編號2記載「23時33分許」、編號3記載「23時36分許」、編號4記載「23時40分許」、編號5記載「23時45分許」、編號6記載「23時47分許」、編號20記載「 高怡 禎」、編號24記載「 李皓 瑋」,乃係誤載,應予一併更正。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謂「住
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蔡政忠侵入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行竊財物,乃係在樓梯間及走廊通道等屬於住宅一部分之公用空間,依上開說明,即屬妨害當地住戶之居住安全,自應論以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20、21所示同一時地竊取被害人吳宜珊、高
宜禎2人財物及被害人陳心瑜、蔡如陵2人財物,各係一行為觸犯2個加重竊盜罪名,皆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7次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㈣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經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情
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
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價值觀念非無偏差,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復考量被害人蔡雪香、洪振洋、呂柏諺、蘇重光、鄭智仁、林品豪、黃祖亮、楊翔宇、林詠絮、林久弘、 林康寶 、 陳皇齊 、陳彥池、蕭惠鑫、呂楷陽、李冠勳、陳致安、梁子祈、曾宇婷、吳宜珊、高宜禎、陳心瑜、蔡如陵、黃柏文、黃朝弼、李晧瑋、何盈慧、陳哲民、陳法志所生損害,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㈥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1個,乃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附表】:(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所得財物│宣告刑│├──┼─────┼─────┼───┼──────┼─────────┤│1│103年11月│臺中市 龍井 │蔡雪香│MERRELL登山│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23日8○○○區○○○道││鞋1雙【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250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時許(起訴│65號5樓503│││型環保袋壹個沒收。│││書附表編號│室││││││1誤載為「│││││││23時30分許│││││││」)│││││├──┼─────┼─────┼───┼──────┼─────────┤│2│103年11月│臺中市龍井│洪振洋│NIKE休閒鞋1│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23日8○○○區○○○道││雙【價值790│,累犯,處有期徒刑│││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時許(起訴│65號3樓314│││型環保袋壹個沒收。│││書附表編號│室││││││2誤載為「│││││││23時33分許│││││││」)│││││├──┼─────┼─────┼───┼──────┼─────────┤│3│103年11月│臺中市龍井│呂柏諺│LANEW慢跑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23日8○○○區○○○道││1雙【價值20│,累犯,處有期徒刑│││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0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時許(起訴│65號3樓301│││型環保袋壹個沒收。│││書附表編號│室││││││3誤載為「│││││││23時36分許│││││││」)│││││├──┼─────┼─────┼───┼──────┼─────────┤│4│103年11月│臺中市龍井│蘇重光│ 愛迪達 休閒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23日8○○○區○○○道││1雙【價值35│,累犯,處有期徒刑│││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0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時許(起訴│65號3樓303│││型環保袋壹個沒收。│││書附表編號│室││││││4誤載為「│││││││23時40分許│││││││」)│││││├──┼─────┼─────┼───┼──────┼─────────┤│5│103年11月│臺中市龍井│鄭智仁│NIKE鞋子2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23日8○○○區○○○道││、JORDAN鞋子│,累犯,處有期徒刑│││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1雙【共價值│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時許(起訴│65號2樓213││5100元】│型環保袋壹個沒收。│││書附表編號│室││││││5誤載為「│││││││23時45分許│││││││」)│││││├──┼─────┼─────┼───┼──────┼─────────┤│6│103年11月│臺中市龍井│林品豪│NEWBALANCE│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23日8○○○區○○○道││鞋子1雙【價│,累犯,處有期徒刑│││13時間之某│5段3巷30弄││值328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時許(起訴│65號2樓205│││型環保袋壹個沒收。│││書附表編號│室││││││5誤載為「│││││││23時47分許│││││││」)│││││├──┼─────┼─────┼───┼──────┼─────────┤│7│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黃祖亮│NIKE籃球鞋及│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3○○○區○○路93││休閒鞋各1雙│,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3號5樓15││【共價值3500│柒月,扣案之手提大││││06室││元】│型環保袋壹個沒收。│├──┼─────┼─────┼───┼──────┼─────────┤│8│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楊翔宇│愛迪達休閒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3○○○區○○路93││1雙【價值23│,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3號3樓13││5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01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9│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林詠絮│NIKE運動鞋1│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3○○○區○○路93││雙【價值2000│,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1號3樓13││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05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0│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林久弘│NIKE慢跑鞋1│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3○○○區○○路93││雙【價值1500│,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1號3樓13││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02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1│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林康寶│鞋子1雙【價│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4○○○區○○路93││值不詳】│,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1號3樓13│││柒月,扣案之手提大││││12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2│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陳皇齊│鞋子1雙【價│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4○○○區○○路93││值不詳】│,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1號3樓13│││柒月,扣案之手提大││││13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3│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陳彥池│愛迪達休閒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4○○○區○○路2││1雙【價值43│,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5號601室││0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4│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蕭惠鑫│NIKE鞋子1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4○○○區○○路2││、NEWBALANC│,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5號307室││E鞋子2雙【共│柒月,扣案之手提大││││││價值1萬3550│型環保袋壹個沒收。││││││元】││├──┼─────┼─────┼───┼──────┼─────────┤│15│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呂楷陽│愛迪達板鞋1│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4○○○區○○路2││雙【價值3000│,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5號306室││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6│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李冠勳│NIKE鞋子1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5○○○區○○路2││【價值200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5號207室││】│柒月,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7│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陳致安│PUMA慢跑鞋1│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5○○○區○○路2││雙【價值2880│,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5號203室││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8│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梁子祈│NIKE慢跑鞋1│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5○○○區○○路2││雙【價值2500│,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5號205室││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9│104年1月6│臺中市龍井│曾宇婷│VANS板鞋1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22時5○○○區○○路2││【價值289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5號107室││】│柒月,扣案之手提大│││││││型環保袋壹個沒收。│├──┼─────┼─────┼───┼──────┼─────────┤│20│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吳宜珊│TIMBERLAND長│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6時4○○○區○○路11││靴1雙【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21號7樓││450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703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04年1月6│同上│高宜禎│美津濃排球鞋││││日16時42分││(起訴│1雙【價值12││││許││書附表│00元】││││││編號20│││││││誤載為│││││││「高怡│││││││禎」)│││├──┼─────┼─────┼───┼──────┼─────────┤│21│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陳心瑜│NIKE籃球鞋1│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6時4○○○區○○路11││雙【價值4500│,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21號4樓││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502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104年1月9│同上│蔡如陵│NIKE編織鞋1││││日16時43分│││雙【價值5400││││許│││元】││├──┼─────┼─────┼───┼──────┼─────────┤│22│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黃柏文│NEWBALANCE│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6時4○○○區○○路11││休閒鞋、NIKE│,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21號3樓││籃球鞋各1雙│柒月,扣案之手提大││││302室││【共價值4300│型環保袋壹個沒收。││││││元】││├──┼─────┼─────┼───┼──────┼─────────┤│23│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黃朝弼│愛迪達籃球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7○○○區○○路16││、NEWBALANC│,累犯,處有期徒刑││││巷4號5樓50││E慢跑鞋各1雙│柒月,扣案之手提大││││6室││【共價值3800│型環保袋壹個沒收。││││││元】││├──┼─────┼─────┼───┼──────┼─────────┤│24│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李晧瑋│DC滑板鞋、TI│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7時○○○區○○路16│(起訴│MBERLAND休閒│,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4號2樓20│書附表│鞋各1雙【共│柒月,扣案之手提大││││7室│編號24│價值5000元】│型環保袋壹個沒收。│││││誤載為│││││││「李皓│││││││瑋」)│││├──┼─────┼─────┼───┼──────┼─────────┤│25│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何盈慧│TIMBERLAND中│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7時1○○○區○○路25││筒鞋1雙【價│,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2弄13號6││值300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樓607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26│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陳哲民│NIKE鞋子1雙│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7時1○○○區○○路25││【價值180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2弄13號5││】│柒月,扣案之手提大││││樓501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27│104年1月9│臺中市龍井│陳法志│MERRELL登山│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日17時2○○○區○○路25││鞋1雙【價值│,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巷2弄13之2││4200元】│柒月,扣案之手提大││││號602室│││型環保袋壹個沒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