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9號聲請人 張映松 即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相對人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公司證明文件)為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茲因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為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101年9月4日檢附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決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26號呈報清算人、101年司司字第47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為美商利德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