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繳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