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極有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珮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珮如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之戶籍即設於新北○○○○○○○○,非屬可對其送達之處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地址為新北市淡水區址,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到場訪查結果,無法查得債務人之居住事實。則本件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債權人得另提起訴訟請求,於訴訟程序即得適用公示送達規定,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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