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 邱碧莉 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4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7)×10×43-1000=244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且本件如符合清算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清算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2條第1項、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前兩年」,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二、請釋明有無為本人或其他人投保保險契約,並敘明每期繳費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且提出保險單、契約書。
三、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津貼補助?倘若為是,其期間及領取金額為何,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保證債務之發生過程。
五、請補正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請補正電話費帳單。
七、請補正水電費帳單。
八、請補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九、請補正收入證明切結書。
十、請釋明配偶未扶養聲請人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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