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調字第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銘即謝鎮陽、林醇愉、 林裕珪 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謝志銘即謝鎮陽、林醇愉、林裕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坐落基隆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暨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提出坐落基隆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31之2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惟原告提出之謄本其上所載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並未列載共有人之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基隆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基隆市○○區○○段○○段000○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據前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