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李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0年1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下同)2,813。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於109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0年1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2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5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6654元李政緯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990%002新臺幣14696元李政緯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790%003新臺幣40128元李政緯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9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