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一O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幸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關於「 吳美辛 」應更正為「吳美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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