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曾德榮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孫曉青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