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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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公司因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一三三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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