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0號
原告臺灣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家鑑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訴訟代理人 宣玉華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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