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告民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民泰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民泰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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