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9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秀瑩選任辯護人胡盈州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1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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